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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4-05-30 09:04:56 | 山东工商学院 |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山东工商学院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工商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工商学院,学校代码:11688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191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山东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省份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投档比例提档。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对于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接受投档,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至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有具体要求的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相关专业要求考生的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日语、俄语。
  第十八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合格,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相关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山东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工商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工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5—6903560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sdtb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工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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