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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考英语一考安检须知与考场规则

2023-03-16 09:47:19 | 天津市招考院 |

  考生朋友们,2023年天津市普通高考英语一考临近,3月15日9时起,考生可在“招考资讯网”上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在积极备考的同时,你们也要充分了解考场安检须知、考场规则及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到遵守纪律,不触红线。

  安检须知篇

  1.本须知所指的考试违规物品,是指影响考试公平和公正、影响考试正常组织实施、危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考场规则》明确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手机、手表、无线电作弊器材、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等。

  2.考生进入考场时,须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安检工作,不得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安检工作将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全程录像。

  3.考生接受安检前应主动采取措施,自行消除随身携带物品对检查效果的影响。

  4.安检过程中检查出的考试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疑似作弊器材或可用于实施作弊的物品,按考区要求进行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将交由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置。

  5.对于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绷带或打有夹板等的考生以及申请残疾便利的考生,监考员将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对其轮椅、拐杖等器械进行安检。

  6.对于因身体特殊原因(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考生须事先向考区进行报备,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考点将安排专人进行检查。

  7.安检过程中出现警报提示的,考生应作出解释说明并交出相应物品,然后监考员对其重新检查,直至安检合格后方可入场。

  8.对于经反复安检有可疑情形且无法说明原因的,考点将安排两名(含)以上与考生同性别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排查。

  9.对于已经通过安检并入场的考生,离开考场(如去卫生间)后,再次进入考场时监考员将按考务管理规定重新进行安检。

  10.对于拒不配合安检并对考点秩序造成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考生,考点将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考场规则篇

  考生须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1.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违反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要求。

  2.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准考证正、反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否则按违规处理。

  3.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以及消毒纸巾等防疫用品可带入考场,手机、手表、智能手环等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要按照规定将非考试用品放在指定位置。

  4.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核验。接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的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填写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等,将考试用条形码粘贴在指定的位置。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6.笔试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座位,要按规定继续参加听力考试。听力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英语听力试卷A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座位,休息片刻,按规定继续参加试卷B的考试。

  7.英语听力试题录音播放时,考生可将答案标在试卷上;每套试题录音播放完毕后,考生都有2分钟的时间将该套试卷上的答案转涂到答题卡的对应位置上。考生须用规定的笔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按顺序排列整齐放在考桌上,等待监考员收齐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10.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违纪、作弊考生相关信息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篇

  (考生部分节选)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七、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再次特别提示考生们注意,手机千万不要带入考场,否则无论开机与否,均将按照违规违纪进行处理。考生们一定不要触碰纪律红线,莫让自己多年寒窗苦读前功尽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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